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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娄光友、黄长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111号。负责人:林建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娄光友。被执行人黄长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娄光友名下的位于永嘉县三江街道箬隆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3-57-479,面积:44.6平方米)及登记在黄长福名下的位于永嘉县三江街道箬隆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3-57-150,面积:111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