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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小辉与青岛威士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辉,青岛威士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324号原告张小辉。被告青岛威士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莱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辉与被告青岛威士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