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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瓦房店第四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瓦房店第四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王雪梅,女。被告:瓦房店第四医院。地址:瓦房店市西郊委17号。委托代理人:张倩楠,女。原告王雪梅诉被告瓦房店第四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22日,原告王雪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瓦房店第四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梅撤回对被告瓦房店第四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梅负担。审 判 长  王英华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武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