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罗建新与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新,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潘琦,杨斌,杨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新。被执行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彭家湾。法定代表人张东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东亚。被执行人潘琦。被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杨新刚。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5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建新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潘琦、杨斌、杨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潘琦、杨斌、杨新刚的银行存款1508.2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