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22号原告: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南古镇寨和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兰夫,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学飞,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殷方方,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沟镇知春湖度假村内。法定代表人:李兆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