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孙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