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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英慧与王自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慧,王自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张英慧,女,汉族,1964年0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自伟,男,汉族,1976年0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慧诉被告王自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全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