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英慧与王自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慧,王自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张英慧,女,汉族,1964年0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自伟,男,汉族,1976年0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慧诉被告王自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全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