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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指定辩护人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刘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1日12时许,在本市五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楷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排的住处内,因对同事赵某某不满,持菜刀朝赵某某脸部、胸部、背部等处猛砍,致赵多处受伤。民警接他人报警后至现场,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并缴获作案工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外伤致左面部、躯干部软组织裂创均构成轻伤;其第10肋骨骨折,左上肢软组织裂创均构成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左某某、窦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有关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情况》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的发生有其因果关系,故被害人赵某某有一定过错;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此,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谅解书、和解笔录、收条、撤诉状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系上海楷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赵某某,于2015年2月1日12时许,手持菜刀至本市五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单位安排的住处,踹踢赵某某房门,当赵某某开门后,被告人李某某冲入房内,持菜刀砍向赵某某脸部、胸部、背部等处,致赵多处受伤。民警接赵某某妻子王德敏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并缴获作案工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外伤致左面部、躯干部软组织裂创均构成轻伤;其第10肋骨骨折,左上肢软组织裂创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左某某、窦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有关照片、《抓获情况》等书证材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谅解书、和解笔录、收条、撤诉状;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在其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作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明峰审 判 员  孙攀峰人民陪审员  顾远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