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某某,女,37岁。被告:张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