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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某某,女,37岁。被告:张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