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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潞城市人,住本市,农民。被告李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潞城市人,住本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