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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方瑞军与王磊、许丽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瑞军,王磊,许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方瑞军,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欣展,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许丽君,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福茂,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王磊的父亲,受王磊、许丽君共同委托。委托代理人:许丽蓉,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王磊、许丽君共同委托。申请执行人方瑞军与被执行人王磊、许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瑞军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磊、许丽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磊、许丽君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