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6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聚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聚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817号原告河南省聚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5号11层1101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魏军,总经理。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西四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树鹏,该公司职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清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聚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聚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四千零九十一元,由原告河南省聚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