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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陈文文、王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文文,王群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98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铁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文,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群芳,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陈文文、王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