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招执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淑荣等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市支行,战桂礼,高希波,纪希东,李华宽,冯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3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远市支行。被执行人战桂礼,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六合庄村。被执行人高希波,女,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纪希东,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毕郭镇西城子村。被执行人李华宽,男,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玲珑路xxx号。被执行人冯淑荣,女,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六合庄村。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因被执行人战桂礼、高希波、纪希东、李华宽、冯淑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淑荣在银行的个人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战桂礼、高希波、纪希东、李华宽、冯淑荣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淑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考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