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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生与李守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李守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XX生,职员。被告:李守军,干部,现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诉被告李守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生负担。审判员  赵福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伶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