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生与李守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李守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XX生,职员。被告:李守军,干部,现河北省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诉被告李守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生负担。审判员 赵福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伶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