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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各文与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康健、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XX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94号本院2016年5月22日对原告刘各文与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康健、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XX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4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4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十八行,正文第二页第四行、第七行,正文第三页第五行、十五行、十六行,正文第四页第三行中“XX飞”应更正为“XX飞”。正文第四页第十三行“合计金额1225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零贰仟伍佰元整)”应更正为“合计金额1225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审判员  杨航二◯一八年六月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