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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枞执字第0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俞学娟与鲍龙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枞执字第00296-4号申请执行人:俞学娟,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鲍龙旺,男,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俞学娟与鲍龙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大明审判员  陈丽丽审判员  姚朴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