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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与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益平,主任。被执行人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清,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金山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3月23日,我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潘永华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潘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