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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某诉深圳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吴小宁,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林青。委托代理人汪君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小宁。被执行人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宁。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吴小宁应向申请执行人林青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33466.67元(其中本金4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计,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计,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计,均计至2015年3月25日截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迟延履行利息7187.97元,案件诉讼费5400元,本案执行费9400元,合计人民币755454.64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小宁、深圳市依宁安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55454.64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