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萍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如怀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郑某。上诉人郑某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铭强代理审判员 叶 峰代理审判员 夏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