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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如怀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郑某。上诉人郑某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立民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铭强代理审判员  叶 峰代理审判员  夏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