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63号原告:张某甲,教师。被告:张某乙,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