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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63号原告:张某甲,教师。被告:张某乙,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