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于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满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飞,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满江,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满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为3217元,由原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