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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玉龙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龙,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6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龙。被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20号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加藤牌HD1023Ⅲ全液压挖掘机1台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按(2014)滨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履行先给付被执行人租金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