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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棣华与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棣华,王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张棣华。被执行人王淑珍。张棣华与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淮法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王淑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张棣华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淑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淑珍在本院数起债务案件正在执行中,其银行存款8821元已被本案所扣划(退给申请执行人5889元,转本院执行费2932元),其退休工资账户也被本案所冻结,其位于本区东长街居民点9幢16号的房产也已本本案查封(此房为被执行人必要的居住房屋)。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其他债务案件的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