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卢峰、汤慧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卢峰,汤慧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代表人:杨志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峰,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汤慧芬,女,1959年8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华美酒店朗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卢峰、汤慧芬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慧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汤慧芬的起诉。审 判 长 陶香琴代理审判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瀚杰陈诗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