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与孙小光、叶敏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孙小光,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明。被执行人:孙小光。被执行人:叶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小光、叶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俩被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小光请求法院尽快拍卖其所有的“浙普渔运78359”船,以拍卖得所款项清偿债务。现查明“浙普渔运78359”船系被执行人孙小光所有,现停泊于舟山六横螺门码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所属的“浙普渔运78359”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民事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浙普渔运78359”船。现将该船在舟山港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我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浙普渔运78359”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自即日起对该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6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王凌云联系电话:0580-232****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