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茂政与关志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茂政,关志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政,男,黎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启航,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华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志威,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80号。负责人:林良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倩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茂政因与被上诉人关志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茂政以其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茂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茂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陈茂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超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