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第一中学、沈珍先与沈珍先、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第一中学,沈珍先,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住所地黄石经济开发区圣水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2008677-9。法定代表人方和平,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伍小明,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珍先。被告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天津路18号副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833076-6。法定代表人沈珍先,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与被告沈珍先、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