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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第一中学、沈珍先与沈珍先、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第一中学,沈珍先,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住所地黄石经济开发区圣水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2008677-9。法定代表人方和平,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伍小明,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珍先。被告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天津路18号副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833076-6。法定代表人沈珍先,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与被告沈珍先、黄石市体育用品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第一中学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