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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良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良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良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540号判决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540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