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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商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优百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郑州优百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商初字第00234号原告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新星路,组织机构代码78905354-7。法定代表人朱军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延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优百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7086-2。法定代表人付湘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优百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保全费1045元,两项合计22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