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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徐某,工人。被告:栾某,工人。委托代理人:曲才全,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柏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