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翟海洋与李洪振、万俊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海洋,李洪振,万俊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翟海洋,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振,农民。被告:万俊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海洋与被告李洪振、万俊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2日二被告已将欠款3000元偿还于原告,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海洋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海洋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