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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严华根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严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为330802607034926,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郑云村39号。经营者:廖文广。委托代理人:戴小慧,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严华根,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与严华根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2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高爱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与申请人严华根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协商进行确认如下:严华根欠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货款3428元,于2015年5月28日前一次付清。如严华根未按约定支付,则严华根另需支付衢州市柯城区大韩饲料经营部利息64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晔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