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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胡才光、王岁红、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胡才光,王岁红,陈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负责人李晓喜,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君龙,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号*栋*单元***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胡才光,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衡西市场*号。被告王岁红,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才光之妻。被告陈峰,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川口乡川口居委会机关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以下简称衡南农行)为与被告胡才光、王岁红、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胡才光、王岁红、陈峰的存款或债权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才光、王岁红、陈峰在银行的存款或债权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治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