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乳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邹亚峰与廖耀红、赵伟军、赵卫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亚峰,廖耀红,赵伟军,赵卫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邹亚峰,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廖耀红,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伟军,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卫胜,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亚峰与被执行人廖耀红、赵伟军、赵卫胜租赁合同纠纷(2014)韶乳法民二初字第77号一案中,本院经到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韶乳法执字第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守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