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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无业,住怀远县。2015年1月2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有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将本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金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金某甲、被害人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皖C×××××”号“雅阁”牌轿车,在怀远县城关镇境内沿S225线由北向南行至现代驾校南侧路段,超越前方同向李某驾驶的“皖C×××××”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时,在道路左侧与由西向东过公路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金某乙)发生碰撞,二轮电动车被撞后向西南方滑行时又与“皖C×××××”号客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尹某、金某乙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赵某某驾车逃逸被查获。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常某租赁的“皖C×××××”号“雅阁”牌轿车,在怀远县城关镇境内沿S225线由北向南行至现代驾校南侧路段,超越前方同向李某驾驶的“皖C×××××”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时,在道路左侧与由西向东过公路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尹某之子金某乙)发生碰撞,二轮电动车被撞后向西南方滑行时又与“皖C×××××”号客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尹某、金某乙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赵某某驾车逃逸。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尹某的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金某乙、尹某自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赵某某赔偿金某乙、尹某经济损失140000元,取得金某乙、尹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陈述、证人常某、齐某、郭某、金龙某李某证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13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5)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病情记录、CT检查报告单、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租赁合同、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勘验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及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害人金某乙法定代理人金某甲、被害人尹某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祝 平代理审判员  朱茜茜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