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宏与丁学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学知,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学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原告)龚储平,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廖家坪街道白马村下禾公坝组***号,系丁学知之妻。上诉人丁学知因与被上诉人李宏、龚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上诉人丁学知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5月6日之前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丁学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学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苇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谭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香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