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远成申请执行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成,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吴远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朱莉,女,汉族。吴远成与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及公告费4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