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王某探望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宁以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