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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亚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应海、刘淑华、苗城、刘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告:淄博亚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应海,董事长。被告: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城,董事长。被告:夏应海。被告:刘淑华。被告:苗城。被告:刘爱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亚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应海、刘淑华、苗城、刘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亚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应海、刘淑华、苗城、刘爱芹162344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亚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应海、刘淑华、苗城、刘爱芹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23446.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高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