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里贝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里贝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里贝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722号8幢104室。法定代表人:STEPHANEFRANCOISLAURENTDEMONTGROS,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宇龙、周道平,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888号浙江老爷车大厦6楼603室。法定代表人:苗忠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湘杰、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里贝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里贝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贝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由原告里贝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