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学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泉权、王琪,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西与虎山路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彭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淮安鼎信钢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刚审判员 谢晓明审判员 樊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