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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仓义、李国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仓义,李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78-0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嗣卿,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仓义,成年。被执行人李国良,成年。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仓义、李国良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仓义、李国良银行存款488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