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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高与被告杨彩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高,杨彩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李志高,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全忍,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稷山县南街幼儿园后。系原告李志高父亲。被告杨彩霞,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高与被告杨彩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高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高以与被告杨彩霞已私下就财产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志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