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静蕊与马永帅、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静蕊,马永帅,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郝静蕊,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跃行,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帅,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洁,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郝静蕊与被告马永帅、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静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静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静蕊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