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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静蕊与马永帅、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静蕊,马永帅,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郝静蕊,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跃行,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帅,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洁,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郝静蕊与被告马永帅、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静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静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静蕊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