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郎溪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溪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223-1号申请执行人:郎溪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顺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郎溪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郎溪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予以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平港金郡的12套房产实施了预查封(因目前未经验收,暂不能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全部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道锋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