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国莹与被执行人姜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莹,姜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于国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石香,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于国莹与姜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了(2015)桦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国莹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姜石香发出告知,要求其协助于国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5月20日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红石镇城乡建设管理分局。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将执行费125.00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