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范本冲、吴亚芳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2号起诉人范本冲。起诉人吴亚芳。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起诉人范本冲、吴亚芳以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征地补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1982年全国农村推行大包干以后,适逢国家“大四河”水利工程无偿占用了起诉人家4.42亩土地,后村组一直未从集体预留的机动田中补还给起诉人;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调整丈量期间,起诉人家理应增加4亩责任田,但一直无理推脱至今;2010年,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向起诉人征收耕地0.65亩,非法截留起诉人的土地征用费;等等。起诉人现请求法院判决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赔偿各项涉田损失人民币156.923009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应在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本案起诉人范本冲、吴亚芳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诉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范本冲、吴亚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沈恩德审判员 杨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