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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0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居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的浙C×××××号小型轿车从XX省XX市人民医院到XX市XX镇XX村。同日21时25分许,途经XX市XX线XXKM+350MXX村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马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邱XX)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马某、邱XX受伤,其中邱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1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被害人邱XX系车祸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爱方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现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家属一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2.7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门诊病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人马某、邱某、邱XX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