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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新标与邹立春、姚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标,邹立春,姚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标。被执行人邹立春。被执行人姚伟民。申请执行人刘新标与被执行人邹立春、姚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3日,刘新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邹立春、姚伟民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邹立春、姚伟民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新标借款3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378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360.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4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